广东财经了解到,法院查明诉争商标为21824105号“迷你过”商标,腾讯诉称该商标与引证商标“微信支付”近似,损害腾讯公司的在先著作权,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企查查App显示,法院认为,腾讯公司《微信支付品牌标记》登记日期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后,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情形,判决结果为驳回腾讯公司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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