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制定司法解释,对人脸信息提供司法保护。解释明确规定,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物业不得强制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唯一验证方式;处理未成年人人脸信息,须征得监护人单独同意;应用程序不得强制索取非必要个人信息,信息处理者须就人脸信息处理活动单独取得个人同意。新规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信息处理者主张其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一)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而处理人脸信息的;(二)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三)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人脸信息的;(四)在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处理人脸信息的;(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广东财经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万明称,《规定》充分考量人脸识别技术的积极作用,一方面规范信息处理活动,保护敏感个人信息,另一方面注重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保护人脸识别技术的合法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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