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显示,字节跳动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于2017年5月5日在永和志达公司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南店村东北京城北回龙观商品交易市场三旗百汇购物中心内的“百汇商场”一层E-B-13-1店铺中购买了包装标有“食为先”、“今日头条”、“湖南省永和食品有限公司”等字样以及“”鱼形图案的熟食食品五十盒,并附有永和志达公司出具的《送货单》及经营场所管理中心开具的发票。在一审庭审中,经现场核对上述所购货品实物,永和公司认可该货品确系由其生产。根据公证文书显示,永和公司在电商平台天猫、1688开设由自营网店,在电商平台天猫、京东商城、1号店、苏宁易购、1688上存在约四十家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第三方网店,且在相关店铺与商品描述中使用“今日头条”“今日头条小鱼”等字样。此外,字节跳动公司提交公证书显示,永和公司在其官方网站与京东自营店销售名称为“QQ微脖”“鸭里巴巴”的包装食品,同时永和公司还申请注册了第19834955号、第20328871号“鸭里巴巴”商标。字节跳动公司据此主张永和公司对于国内的知名互联网企业应属明知且具有明显搭便车的主观恶意。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被告永和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鱼肉类食品的包装上突出使用与鱼类图形相结合的文字“今日头条鱼”,且在整体视觉、产品介绍上突出文字“今日头条”等行为,极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商标“今日头条”有相当程度的联系。同时,永和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同时宣传销售的其他食品外包装上带有“QQ微脖”“鸭里巴巴”之类与知名互联网公司及产品相近似的文字,被告存在故意攀附行为。永和公司的侵权行为削弱了涉案商标的显著性,贬损了涉案商标的市场声誉。侵犯了字节跳动公司涉案驰名商标的专用权。广东财经了解到,一审判决结果为,被告永和公司赔偿原告字节跳动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34.8802万元;被告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宣传的鱼肉类产品上使用“今日头条”或与之近似的文字并在其官方网站及公众号刊登声明,消除因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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