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查查显示,2021年4月(2021)京行终293号行政判决书公布,法院认为小米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广东财经了解到,二审判决书显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截至本案一审判决前,小米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引证商标已被异议不予注册,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小米公司提出的诉争商标系其独创设计而来,具有较高独创性和显著性的主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小米公司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诉争商标经其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与小米公司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在指定使用服务上已获得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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