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今日举行了《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宣布明确禁止采集自然人的信仰、血型、疾病、病史、生物识别信息,不得随意公开个人信息,市场信用信息采集主体依法采集信息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条例》将自6月1日起施行。同时《条例》规定,不得采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是,明确告知信用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取得信用主体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的除外。广东财经了解到,《条例》还规定,全面加强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建立健全信息纠错、异议及修复等退出机制。一是赋予了信用主体知情权、免费查询权、采集自主同意权、信息不公开权、异议救济权等各项权利,并对各项权利的保护提出明确要求;二是对失信信息公开期限作合理限制,规定公开期限届满后不得再行公开;三是构建主动纠错机制,明确有关主体在发现信息错误、失效或者发生变更之后,负有主动修改纠错的义务;四是细化公共信用服务机构异议处理程序,缩短处理工作时限,促进及时高效处理异议申请;五是完善公共信用修复程序和方式,为失信主体保留改过自新的机会;六是推动市场信用信息层面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异议与信用修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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