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个碳排放交易试点无法流通

  据今年4月初中信证券《碳中和专题研究报告》,全国碳交易市场将于2021年年中启动,2225家发电企业被首批列入重点排放单位,水泥、电解铝行业或随后纳入。

  另据媒体4月下旬报道,目前,全国碳市场注册登记系统与交易系统进一步建设正在稳步推进,登记交易结算相关规则、管理条例等将尽快发布,预计5月底前所有的筹备工作将完成。

  事实上,早在2011年,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以及深圳等8个省市被列为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主要覆盖发电、建材、钢铁等高耗能行业。

  碳交易市场启动在即,在赵越看来,依然存在较多问题。“这8个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是以区域分隔形式存在的,这也就意味着不同地市间的碳排放权无法流通。此外,全国碳交易市场首批纳入仅有2000余家电力公司。未来只有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年的行业才会被纳入到全国碳交易市场,这将表明由于特定的进入门槛限制,全国碳交易市场的初期参与程度较低。”

  造成这一现状有一定的历史缘由。郭海飞4月27日接受时代财经采访时表示,“回溯2011年刚开始试点时,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并没有被强制性进行碳排放管控,只是通过鼓励引导高耗能企业减排。毕竟试点就是进行测试,为以后摸索总结经验,进行全国推广。 ”

  徐楠进一步分析,目前我国碳市场的主要交易产品包括地方配额和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两大类别。中国的各区域市场之间是不连通的,基于排放特性的不同存在不同的行业侧重,行业和地域的差异是存在的。“‘碳市场’并非天然地意味着集中交易的全国性碳市场,而是与经济体的很多基础要素有关,与相关法律和政策体系设计更是密切相关。”

  “中国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对应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机制。该减排量可用于以上各试点市场的控排企业履约,也可以支持企业或个人进行自愿交易。预计‘2030实现碳达峰、2060实现碳中和’目标将大大推进自愿交易市场的广度和深度。”徐楠对时代财经表示。

  交易初期难以避免碳定价不合理

  据中信证券《碳中和专题研究报告》,试点阶段,碳市场缺乏有效性:一方面,试点市场8年累计成交金额仅90亿元,超三成交易日无交易行为,流动性严重不足;另一方面,配额发放宽松,导致多数地区2020年成交价仅 10~40 元/吨,试点也反映出企业减排的动力不足。

  在郭海飞看来,首先是因为政府没有强制性的措施,只是鼓励引导;第二是由于碳价格便宜,对于企业而言,在碳排放交易上所花的钱对其经营没有产生根本性影响。

  这就涉及了是否需要提升强制性,甚至上升到地方乃至全国的法律层面的问题。据悉,目前在碳交易领域的法律法规领域有《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两部地方人大立法、六个政府令。郭海飞指出,诚然法律具有强制性,但是刚开始要以条例指导意见先试先行,“新兴事物没有成熟的经验,直接把它变成法律,也有可能会有存在不适合的情况。”

  至于碳排放价格方面,郭海飞称,现在没有要求高排放的行业必须要购买碳指标,导致买家少、价格偏低。“物以稀为贵,如果指标很少,买的企业自然就多,肯定会有竞争,价格自然会上来了。”

  赵越也认为,在交易初期难以避免碳定价不合理的情况出现。赵越称,我国碳交易市场的金融化水准较低,目前仅支持现货交易,期货、期权、掉期等金融衍生品还尚未开通。“碳交易市场发展初期难以实现完全市场化,政府相关的政策法规应扶持碳交易市场的建设,在逐步成熟后,市场化交易配合开放的监管才能形成稳定的市场。”赵越指出。

  徐楠则对时代财经表示,她不认为中国目前处于“碳交易起步”阶段。在她看来,碳市场试点至今已有10年的历程,在配额和履约等方面都积累了大量经验,这些都是碳市场良好运行的必要土壤。

  徐楠指出,碳市场是一个综合体系,其成熟度和流动性是特定经济体碳相关市场活动总体水平的集中体现,涉及到减排目标管理、能源体系管理、MRV管理、法律建设、投资和金融、社会意识等等诸多方面。“不可能有一个广泛而活跃的碳市场脱离整个经济体的减排机制、政策和社会基础而凌空存在。”

  徐楠以全球范围内最有代表性的碳市场之一——EUETS为例子,她称,该碳市场是以欧盟的国家协同机制、以及气候问题的普遍高优先级和立法强度为前提。“中国的经济发展、产业结构,与欧盟碳市场发展过程中的历史情境不完全具有可比性。不要单纯比较一个单体的现状,比较产业和能源结构、经济总量、法律和社会环境,更有利于获得洞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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