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线上公开审理了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诉日本無印良品涉嫌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的案件。
事件的起因是,虽然株式会社良品计划2005年首次进入中国,但 “无印良品”文字商标最早在2000年就已经注册,之后辗转落到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旗下。株式会社良品自2001年起就对涉案商标注册提出异议,但最终败诉,只能使用英文“MUJI”字样。目前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以“无印良品Natural Mills”品牌,在北京开设了不少门店。
此次双方再次对簿公堂的原因是,在此前商标权纠纷案中,被告方日本無印良品败诉,需停止侵犯北京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发表声明以消除侵权影响,但在声明中,被告方使用了“抢注”这一措辞。
北京棉田公司认为,“抢注”一词存在商业诋毁内涵,而被告方则认为,这只是一种客观陈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判员崔树磊指出,日本無印良品是否构成对北京棉田公司的商业诋毁,最主要的还是要回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诋毁的界定。本案未当庭宣判。
此前报道: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判决书显示,日本“无印良品”向法院起诉称,杭州市余杭区的个体经营者文某在位于杭州市余杭区的华元欢乐城中经营一家名为“無印良品|NaturalMill”的综合性零售店铺,销售包括毛巾、洗浴用品、卧室用品、棉织品、服装、文具、家具、食品、家庭日用品等在内的各类商品。该店铺门头、墙面、陈设、宣传物等处使用了和日本“无印良品”类似的标识,易让顾客误认为该店铺及其销售的商品与日本“无印良品”存在特定联系。
日本“无印良品”表示,其为第4471277号、第30514711号“無印良品”商标在第35类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文某经营的店铺侵犯了原告第4471277号商标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文某商店所售商品系北京“无印良品”生产,且该店是北京“无印良品”的加盟商,其在店铺中的宣传、装潢等显然是经过北京“无印良品”授意的,故日本“无印良品”将文某和北京“无印良品”告上法庭,认为二被告行为已构成共同侵权,要求停止对原告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行为,停止使用相关店招和原木色装修风格,并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21万元。
对此,北京“无印良品”答辩称,被告使用的24类无印良品商标,是棉田公司早于日本“无印良品”6年注册并使用的商标。棉田公司早于2000年4月6日就申请注册了第24类的“无印良品”商标。日本“无印良品”的注册申请比棉田公司晚了2年,在中国大陆的使用比棉田公司晚了6年。
因此,北京“无印良品”表示,其所使用的第24类“无印良品”商标,是由棉田公司所有,主要使用在棉织品、毛巾、被罩、床罩等商品上。棉田公司许可北京“无印良品”使用第1561046号、第7494239号商标,并由其在部分网店中销售24类的棉织品。
北京“无印良品”称,此前,针对棉田公司持有的相关“无印良品”商标,日本“无印良品”提出了商标异议、异议复审、行政诉讼、申诉再审等所有程序,最终被最高人民法院确认棉田公司所持有的商标在注册时没有恶意,可以注册。
北京“无印良品”表示,其在门店招牌使用“无印良品”标识,目的是指示所售商品的来源,不是对35类服务商标的使用。
此外,北京“无印良品”认为,原告日本“无印良品”商业外观没有特有的装潢,不享有专有权利,并表示北京“无印良品”历经20年的发展,已成为国内知名的棉纺织品公司,其“无印良品”纺织品在全国范围内有一定影响力,因此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日本“无印良品” 经核准注册德第4471277号“無印良品”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35类商品,包括家庭日用品、医药制剂、化妆品、在线推销(替他人);推销(替他人)等,该商标已被相关部门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1年4月和7月,棉田公司经商标局核准分别注册了第1561046号、第7494239号“无印良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第24类,并于2011年6月授权北京“无印良品”在指定地区使用“无印良品”第1561046号、第7494239号商标项下全部商品,并负责该品牌的生产、销售及宣传工作。
风险声明:本文用于提供财经信息与知识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交易邀请或收益保证。历史稿件中的数据与规则可能已发生变化,请结合发布日期并以权威机构最新资料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