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然资源部经商住建部、民政部、国家保密局、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国家税务总局等7部委共同研究,对“十三届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作出答复。

  其中,就该建议中提到的“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答复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从上述答复来看,明确了以下几个问题:

  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即地上必须附有房子才可继承。

  农村宅基地可以过户吗?

  一般情况下,宅基地不可以单独转让,因为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村民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不过在一定条件下宅基地可以转让,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

  而以下的宅基地转让均属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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