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的物权是比较多的,房屋的物权是以登记为准的,所以设立房屋物权的,要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否则物权的设立不发生法律效力,那么民法典产权人能不能强行赶走居住人?广东财经网小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民法典产权人能强行赶走居住人吗

民法典规定,房屋产权人能不能强行赶走居住权人,要依据具体情况而业,如果居住权在有效期限内的,不能赶走居住权人。

民法典产权人能强行赶走居住人吗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 【所有权人设立他物权】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的定义】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的转让、继承和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出租】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在房屋是设立了居住权的,居住权在有效期内,居住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房屋的权利,房屋所有人不得赶走居住权人,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广东财经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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