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住的居民小区等建筑物以及小区里的建筑附属物都是需要人来管理的,那么民法典中关于民法典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主体有哪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又包含哪些东西呢?现在
广东财经网小编针对这个问题给读者们进行相应的回答,希望你们能了解有关法律条款。 一、民法典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主体有哪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主体可以由业主、物业或者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但是业主有权更换相应的管理主体。《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主体】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含哪些东西建筑物是指建筑物的主体部分,如房屋主体。建筑物附属设施是指建筑物的附属设施设备,如房屋的给排水设施、配电设施等辅助设施。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包括建筑物的主体及其所有的配套附属设施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电梯、空调、安防设备、照明设备、消防设备、监控设备、综合布线、弱电系统、给排水设备、暖气、卫生、通讯、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此外,还应包括同房屋不可分割的室外扶梯、天桥、水箱、冷暖气设备、中央空调(不包括窗式空调)、下水道、消防设施、舞台以及电灯网、电话网等项。这些就是广东财经网小编对民法典中关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主体有哪些的回答,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物业,业主或者委托的其他机构均可以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希望大家可以明白相应的法律知识。如果还有其他疑问,欢迎来广东财经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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