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应对新冠肺炎对企业经营的负面冲击,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减税降费政策。笔者将截止2020年2月27日相关减税降费政策归纳为以下六大方面。
一、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缓缴住房公积金至6月份。
除湖北外各省,从2月至6月对中小微企业免征养老、失业、工伤保险三项费用,从2月至4月对大型企业减半征收。湖北省从2月至6月对各类参保企业实行免征。同时,6月底前,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另外,各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前提条件下以及确保待遇支付的条件下,可阶段性减半征收单位缴纳的职工基本医保费。
思考:涉及单位部分缴纳的“社保税”国家买单,个人财产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则是“缓缴”字样,而《企业破产法》第113条中规定的职工债权范围仅明确了企业所欠的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以及企业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和依法应当支付的补偿金。关于住房公积金,该法只字未提。希望不要出现6月份后企业为了规避高额的住房公积金缴纳义务而自主清算的破产潮。
二、阶段性降低所得税税负。
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在现行结转5年的基础上,再延长3年;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等或直接向医院捐赠用于疫情防治的医用物资等物品,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思考:企业所得税多为时间性差异性质优惠,为企业带来的真金白银较为有限。个人所得税方面则给了目前辛苦的医务人员一些福利。
三、阶段性降低企业增值税、消费税等税负。
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2020年1月1日后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捐赠用于疫情防治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防控新冠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思考:政策出发点是非常好的,确实是非常重磅的政策,但是里面有两个尴尬的地方:那就是:
1、收到疫情影响较为严重的生活服务业等行业实际上处于无收入来源的情况,那么免征增值税实际上起不到很大作用,反而导致需要转出大量固定费用类别的增值税进项税;
2、而对于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2020年1月1日后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这个政策,这类企业倒是非常需要免征增值税,可是近期收入激增的他们真的会有那么多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吗?
四、提前开始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工作
纳税人受疫情影响发生重大亏损导致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当地有关规定申请房土两税困难减免,其中大部分省份提前开始了2019年度和2020年1季度的房土两税减免工作。
思考:不多评价了,绝对的救急政策,房土两税这种固定性质的持有税不应成为压垮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
五、进一步降低个体工商户、小规模纳税人负担。
自3月1日至5月底,免征湖北省境内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其他地区征收率由3%降至1%;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保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发放低息贷款,定向支持个体工商户;切实落实将除高耗能行业外工商业电价进一步阶段性降低5%的政策;鼓励各地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式,支持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物业租金。
思考:这次所有政策重点都还是倾向于湖北,倾向于小企业主们,稳就业绝对是当前的工作重点。同时一般纳税人企业也要注意了,如果存在有小规模纳税人的供货商,应该落实发票开具等问题,否则后续结算过程容易引起纠纷。
六、进一步减少涉企收费。
对与新型冠状病毒相关的防控产品,免收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治疗和预防新冠肺炎药品,免收药品注册费;免征民航企业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暂退80%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纾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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