苹果在美国的维修条款和条件中规定,在为客户的产品提供服务时,“可以使用全新或翻新的,且在性能与可靠性方面同新产品相当的部件或产品”。然而,原告在诉讼中声称,翻新或“再制造”的设备“在性能和可靠性上并不等同于新设备”,因此要求苹果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相关用户包括在2012年7月20日或之后直接或通过广东财经了解到,根据拟议的和解条款,一旦扣除律师费和其他费用,预计这一集体将获得6340万美元至6810万美元的赔偿。法庭文件显示,苹果“坚决否认”翻新后的设备质量较差,但考虑到继续审判所需的时间和成本,其选择与原告达成和解。原告将于10月20日或之后尽快寻求法院批准,直到案件主审法官对此事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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