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存在于我们的生活之中,为了满足居住需要,通过约定,居住权人可以对他人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那么,民法典中户口迁走是否还有居住权呢?广东财经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民法典中户口迁走是否还有居住权

设立居住权需要签订书面的居住权合同,与户口无必然联系,只要合同还在有效期内,居住权人享有的居住权就不会消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民法典中户口迁走是否还有居住权

二、居住权是否可以转让

根据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不可以进行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居住权人可以通过签订书面居住权合同的方式对他人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即使户口迁出的,只要居住权效力未变,还是可以对房屋享有居住权的。如果您需要更多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广东财经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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