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央行公告,21日起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将优化存款利率自律上限的确定方式,原由存款基准利率一定倍数形成的存款利率自律上限,改为在存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加上一定基点确定。
原来的 “基准利率×倍数”有哪些不足?
自2015年10月取消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上限后,为了保证有序竞争,央行推出了行业协会《利率自律公约》和MPA定价考核来规范存款业务定价,设置不同规模银行的存款利率指导浮动上限。分机构看,目前国有行一般最高上浮30%,股份行是40%,其中最优质客户上浮50%。分产品看,大额存单较基准上浮40%-50%;定期存款较基准上浮30%-40%。
按照原来“基准利率×倍数”的方式,各期限存款利率在上浮30-50%的范围内确保银行充分自主定价,同时维护市场竞争秩序,避免个别银行非理性定价。
但问题在于:按照存款基准利率倍数确定的利率上限,存在明显杠杆效应。假设存款基准利率抬高,上浮的空间也会乘数性的变大,(即假设活期利率提升到0.4,50%上限就会提升到0.6,上浮空间0.2,比原本0.35的基准利率上限0.525的上浮空间0.175,又扩大了2.5个基点,形成杠杆效应。)另外由于长期存款基准利率较高,乘以13-1.5的倍数后,执行利率也随期限加快上移,一定程度上扭曲了存款的期限结构。特别是个别金融机构利用长期存款利率上限较高,以多种不规范的“创新”产品吸收长期存款。其他银行为稳定存款来源,被动抬高存款利率揽储,推升整体负债成本,出现了存款市场由坏银行定价的问题,不利于存款市场有序竞争。
其二是存款成本的刚性阻碍了贷款利率的下行。由于银行端揽存压力较大,银行存款成本刚性问题始终较为突出,银行净息差收窄的压力又会阻碍贷款利率的进一步下行,不利于银行进一步让利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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