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裁判文书网披露一则判决书。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张某超通过提供虚假贷款资料,虚构贷款用途的手段,从定州农商银行骗取贷款130万元,最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
具体来看,2011年7月至2012年,被告人张某超伙同王某(在逃)采取借用他人名义、变造身份证等手段,提供虚假贷款资料,虚构贷款用途,通过定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6年7月更名为河北定州农商银行)东车寄信用社信贷员高某(已判决),骗取该信用社贷款120万元,被告人张某超与王某各得60万元。
2013年9月,被告人张某超采取同样手段,骗取该信用社贷款10万元。贷款到期后未按时偿还。
至2017年4月公安机关立案,给河北定州农商银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9.9万元。
经过审理,定州市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超伙同他人提供虚假贷款资料、虚构贷款用途骗取金融机构贷款,贷款到期后未按时清偿,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系共同犯罪。一审判处张某超有期徒刑1年半,罚金人民币10万元。
风险声明:本文用于提供财经信息与知识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交易邀请或收益保证。历史稿件中的数据与规则可能已发生变化,请结合发布日期并以权威机构最新资料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