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台县再次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

为进一步提高被征地农民生活保障水平,更好地保障被征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石台县自2011年后再次提高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养老金标准。

石台县自2008年开始实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时,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0元,2011年提高到130元,2016年再次提高到180元,全县8个乡镇共1245名符合领取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受益;2011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基础养老金为55元,2014年提高到70元,2016年再次提高到80元,全县1.76万名60周岁以上符合条件的居民受益,两项养老金可以叠加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