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这里有一点需要说明:参保人到达60周岁当年,可以自愿选择当年是否缴费。

(2)当地制度实施时,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可以这样理解:当地制度实施时,如果参保人已经满60周岁,可以直接享受基础养老金;如果参保人45-59周岁,则可以自愿选择向前补缴至45周岁,但今后必须逐年缴费至60周岁,期间原则上不得中断缴费;如果参保人不满45周岁,则今后缴费年限必须至少满15年。
(3)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受乡(镇)政府(街道办)委托,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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