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大证券(香港)遭证监会审判罚款250万!

中国光大证券(香港)有限公司(中国光大证券(香港)有限公司)因在法定有效授权下,将客户证券质押抵押给银行会计财务通融,遭受证券及期货交易监督委员会(证监会)法律制裁及罚款250万元(注1)。

证监会的调查发现,在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8月19日期间,尽管约由6,841名客户给予中国光大证券香港的授权的有效期已届满,但中国光大证券香港仍依赖这些授权质押客户的证券,作为获取三家香港银行的信贷额度的抵押品。有关授权的有效期于2018年3月31日届满(注2)。

由于中国光大证券香港在欠缺有效授权下质押客户证券,故违反了《证券及期货(客户证券)规则》(《客户证券规则》)及《操守准则》(注3及4)。

证监会在厘定有关罚则时,已考虑所有相关情况,包括:

中国光大证券香港在发现其未有遵从《客户证券规则》后已安排赎回所有已质押的客户证券,并自行向证监会做出汇兑报;

中国光大证券香港没有为客户的补充授权续期,主要是由于其旧有与现有合规团队的成员之间相互沟通不足所致,且没有证据显示中国光大证券香港存在系统性缺失;

绝对证据显示中国光大证券香港的违规行为令客户蒙受损失;以及

中国光大证券香港与证监会合作解决证监会的关注事项,并接受其调查结果和纪律行动。

备注:

1、中国光大证券香港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经营第1类(证券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的业务。

2、《客户证券规则》第4(1)条规定,授权授权指(其中包括)给予中介人以授权该中介人以一种或多于一种指明的方式处理不时代客户接受或持有的客户证券或证券抵押品的书面通知。除非给予该授权的客户属专业投资者,否则必须授权的有效期延长超过12个月。

3、《客户证券规则》第10条规定,中介人应采取合理的步骤,以确保避免按《客户证券规则》规定的行事,否则客户证券及证券抵押品不得放置,转让,借出,质押,再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理。

4、《证监会持牌人或注册人操守准则》第8项一般原则及第11.1(a)段(处理客户的资产)规定的持牌法团或注册机构应确保客户的资产尽快及妥善妥善地取代记帐清单及获得充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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